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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何以难以理解信托制度?

千山 楼主
2025-08-05 17:33:54

信托刚进入中国时,场面堪称魔幻。

西装革履的客户经理站在白板前,信誓旦旦地说:“信,就是信任;托,就是托付。你把钱给我,我们帮你赚钱,谁骗你谁是你孙子!”

就这样,源自中世纪英美法、承载神学契约与法人结构的信托制度,在中国被简化为“一个你信得过的理财包”。

为何如此复杂的法律机制被如此误解?答案藏在中国与西方的文化差异中。

中国并不缺“托付”的文化。我们有托孤的故事,有仆人守墓的传统。但这些都是“托人”,靠人情维系,一旦人心变了、家族断了,托付就断了。

西方式信托Trust却完全不同,它不是“托人”,而是“托结构”:
1. 财产注入信托后,脱离个人控制,连委托人自己都拿不回;
2. 不可随意撤销,契约如铁;
3. 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约管理,受益人可以是未来的子孙;
4. 信托像公司一样,是一个“永不消亡”的法律实体。

一句话:信托不是信你,是信规则;不是托你,是托给制度。

信托专指一种财产结构,一种由委托人(Settlor)设立,资产脱离其个人账户,交由受托人(Trustee)管理,为受益人(Beneficiary)服务的结构性安排。

要理解信托,必须要补上中国文化里缺少的三样东西:

1. “永恒”的承诺

西方的一神教相信“圣约”(Covenant),像婚礼上的誓言:“无论贫穷还是疾病,我都爱你到永远。”信托也是如此,财产一旦设立,就如对“神”的承诺,永恒不变。

中国文化却更重“人情契约”,讲究面子和灵活,缺乏这种“永恒”的观念。甚至总有事后后悔的”不平等条约”的说法。

2. 法人制度

在西方法律体系中,法人Legal Personhood是一种虚拟人格(fictitious person),具有与自然人类似的权利义务能力:可以拥有财产;可以签订契约;可以起诉或被起诉;可以持续存在,不因人的死亡而终止。

法人是一种用法律发明出来的“非人之人”。它最早源于教会团体、修道院、行会,后演化为公司、基金会、大学、政府机构、乃至信托结构。

简言之,法人是制度化社会的“灵魂容器”。

而中国传统中,财产总跟“人”绑在一起,家族、财富都靠人维系,人没了,托付就断了。

3. 超越代际的责任感

西方相信“为未来负责”,信托可以为还没出生的子孙存一笔教育基金。
中国文化却更注重“当下关系”,少有为“未来陌生人”负责的制度设计。

信托的灵魂在于“圣约”(Covenant)。它不像合同Contract那种是“你情我愿”的交易,而是一种“对永恒的承诺”:

财产托付后,不因人死而终止;它为未来的子孙负责,哪怕他们还未出生;它靠规则运行,不是靠人情。

试想:你会把毕生积蓄交给一个“永不背叛”的法律结构,还是交给一个可能变心的亲戚?

中国文化中,契约靠忠义和人情,难以为“死后的未来”负责。而信托却让财富和责任穿越生死,守护未来的可能。

理解信托,不仅是学会一种理财工具,更是打开一扇窗,看到西方文化中对“永恒”与“规则”的信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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